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 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局)、漳州开发区运输管理处:
根据中国残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0〕29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2号)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相关工作的通知》(闽交运〔2010〕2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相关工作,保障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权利,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工作。要会同当地残联等相关机构加强对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引导、鼓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工作。
二、申请从事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学人员
具备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应具有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经过交通运输部组织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专业能力培训考核,取得《交通运输专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熟悉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残疾人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标准和要求;熟练掌握残疾人常用救护知识和自救方法、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基础操作、场地和场内道路驾驶教学的方法和注意事项、残疾人实际道路和夜间驾驶教学方法以及独立驾驶车辆的教学方法等。
(二)教学车辆
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符合《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要求,并加装辅助装置。加装的辅助装置应符合《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21055-2007)国家标准。加装辅助装置的教学车辆应通过机动车安检机构依法实施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照。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装有满足管理需求功能的车载IC卡计时管理设备,采用统一的教学车辆标识和车身标志,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车辆保险。
(三)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设置应满足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资格条件》(JT/T433-2004)相关条款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车型相应设置训练科目的设施和道路交通标志,并达到100%硬化。理论教学场地、办公服务场所、实操训练场地等场所均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保障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通行安全及其他便利。
(四)教学要求
从事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机构,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组织培训,教练员应按照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从事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的教练员的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不断提高教练员的从教能力,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
三、申请从事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县级市、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其进行审验,审验合格的,向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并由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省局备案。所报备的申请材料如下:
1. 同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开业所需的申请材料;
2. 车辆加装辅助装置的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3. 场地无障碍设施的相关影像资料。
由省局将审验合格的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据此变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四、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落实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宣传工作,使残疾人及时掌握驾驶培训相关信息,切实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提供便利。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泉州学车、泉州驾校、泉州驾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