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新规
5月1号起,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如果驾驶员醉酒驾车,无论是否造成交通肇事,驾照将一律被吊销,且5年内不得申领,这将意味着5年内无法驾车。更为关注的是,醉驾将触犯刑法,也就是说,不管是否有交通肇事,都是犯罪。
最高法:醉驾轻微不入罪 被拘者可取保候审
据《京华时报》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市高院下发了通知,该通知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各级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对拟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尽量先向相关部门了解相关的具体案情,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了解案件情节的轻重。
昨天,市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了有关醉驾入刑的具体执行通知。通知称刑法修正案(八)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将此犯罪确定为危险驾驶罪。
市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将所收到的、拟作为犯罪处罚的第一起和第二起醉驾案件,向市高院上报。市高院收到后,再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
据了解,在收到市高院上报的案件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中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以指导案例的形式进行发布,供各级法院参照试用。
市高院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如果报请的醉驾案件中,存在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保证程序合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表示,最高法所指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
■解读
为何“抓了还能放” 轻罪可取保候审有法可依
最高法下发的通知中称,如果上报的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有舆论认为,抓了的人还能放,会不会存在“走后门”、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表示,最高法所指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实际上这个权利不是给予某个人的,而是我国法律中保护所有被告人的一条。
陈泽宪说,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为有罪,因此审判之前解除羁押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的一种做法。对犯有轻罪的被告人,允许其在审判前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在保证不逃避侦查、随传随到的情况下,解除羁押回家等候审判。因为醉驾属于轻罪,因此特意做此规定。这种做法既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有利于节约国家资源。
会否影响判决结果 最高法只做研究不做判决
对于向上级法院上报案例,有人担忧会不会因此拖延醉驾案件的醉驾时间,或者判决结果受到上级法院和最高法的干扰影响。
对此,陈泽宪表示,基层法院上报案例,并不是由上级法院决定被告人的刑期,而是把已经判决的案件上报,最高法从中找到有规律性的、程度有差异的各种情形,为将来的研究作基础。况且醉驾属于轻罪,尚没有达到需要最高法决定刑期的标准。
在最高法的调研结果和具体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检察机关已经起诉过来的案件,能不能给被告人定罪,仍然由各级法院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发挥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而不会针对某一个具体案件有特例。如果基层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不太可能由最高法改判无罪,除非判决存在错误。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总则中关于“情节轻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仍然在法官行使裁量权时有效。
■网友看法
苏州市网友 天天顺
醉酒驾车是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应该严加惩处。取保候审是给执法留一条后门,给司法腐败增加一片土壤。
巴中市网友 你好
出发点是对,结果却是一塌糊涂。中国的轻微其实谁也说不清,无形只给关系留下后门。如果用酒精含量来定是否轻微,可能都能让人信服。面对质疑,高院的一意孤行,不能不说又是一霸权。
潍坊市网友 人到中年
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还是为了钱说到底!执法部门你们真的能贫富一样平等吗?醉酒驾驶绝不是儿戏,严查、严打不是用金钱可以取保候审的!
无锡市网友 云
醉驾就是藐视他人生命,就该刑拘!难道醉驾还有轻醉驾和重醉驾之分?!可笑可叹!醉驾造成后果那是另一回事,要另外追究刑责啊!!!
■律师说法
并非为“特权”醉驾留口子
昨天下午,京都律师事务所针对最近热议的醉驾入刑问题开展研讨会。有法学专家表示,并不是有钱、有权就能逃避醉驾入刑,目前的醉驾案例中还没有醉驾者的身份是官员。
官员多有专职司机
朱勇辉律师说,其实公众质疑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对司法机关信任的缺失。因此,在醉驾入刑的问题上,更需要司法机关透明和公开,让公众能明白和逐渐接受并不是有钱、有权就能逃避醉驾入刑。
醉驾案应宽严相济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
抓醉驾“过于积极”
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宣东称,醉酒驾驶发生的严重后果让全国人民对醉酒驾驶深恶痛绝。新的罪名开始实行后,在全国各地掀起抓醉驾第一人的热潮。“在执行上如此迅速,我前所未见。”宣东认为,对醉驾进行定罪要慎重,在定罪问题上不能扩大化、简单化和情绪化。
信息来源:《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