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交警总队配合,邀请福建省人大内司委、法工委参加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立法调研组到我市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通过严格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我市的道路交通秩序有了明显的好转。
省人大已将《实施办法》的立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实施办法》,将对我市以后的道路交通管理产生哪些影响?记者进行了调查。
解读:送审稿有四大亮点
昨日,经过第四次修改的《实施办法》送审稿正式亮相。送审稿基本上贯彻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性立法精神,结合福建省实际,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作出了规定。
暂住人员可以申请驾驶证
规定:持汽车类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可以申请摩托车准驾车型;持摩托车类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可以申请汽车类准驾车型。
暂住人员可以在暂住地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驾驶证。
解读:以后外地驾驶员申领驾驶证将省却来回奔波之苦。
交警可指定一方预付医疗费
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事故一方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预付医疗费。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预付医疗费。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拒绝预付或者不继续预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提起诉讼。
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警部门不能再要求肇事方预缴押金,加上道路交通赔偿基金未成立,这造成了部分伤者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这样的规定,弥补了这一缺憾,对于减少二次死亡也是有重要意义的。
机动车撞了不白撞
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的,按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1.非机动车、行人负责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减轻80%;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减轻60%;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减轻40%。
解读: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因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行人是否“撞了白撞”,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此次规定,采取了折中的处理办法,更能让人接受。
罚款标准下降
规定:超速50%未达80%的,由罚款1000元,降为罚款500元以上800元以下;超速超过80%的,由罚款2000元,降为罚款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解读:处罚标准的降低,对驾驶员而言是个好消息,但遵章守法同样也是必要的。本报记者王家声张沼婢
建议:增加五项条款
我市出席座谈会的代表,要求《实施办法》立法时增加一些条款。
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要明确
市政府法制办、市交警支队代表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的权限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但在《送审稿》中只对电动自行车的上牌进行了规定,并未对其能否上路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增加一条:“电动自行车的行驶区域由设区市人大确定。”
拍卖车牌筹集救助基金
交通事故赔偿基金迟迟未出台,给伤者造成了心灵的极大伤害。市交警支队建议,应当明确规定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拍卖吉祥车牌号码的方式,筹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启动资金。
禁止残疾车载客
市交警支队建议,《送审稿》规定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可以登记。为了保证安全,应当同时明确,已经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只可供残疾人出行需要,不能载人。
限速应当召开听证会
路政所的代表认为,公路和城市道路标志标线设置以后,如确因实际需要调整的,要对其行驶速度进行提高或降低,应当广泛举行听证会后设定。
为救护车开设绿色通道
市卫生局代表认为,民营大桥、高速公路等收费站,应当为救护车开设绿色通道,以便及时抢救事故的受伤人员。本报记者王家声张沼婢
争议:提出四大异议
在昨日召开的座谈会上,交警、交通、教育、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以及一些行业代表,结合我市的实际,对《送审稿》提出了修改意见。
争议一:肇事逃逸应该如何认定?
原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报案或者虽有报案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接受调查的,视为交通肇事逃逸。
争议:市交警支队法制科代表认为,以上规定难以认定,不便于实际操作。交通事故肇事者本来就应当报案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其未报案而离开现场就应当视为肇事逃逸,而不是看其是否有理由。
争议二:死亡赔偿金一律按城镇居民收入计算?
原文: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二十年。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领取、保管。
争议:公交公司和长城出租车公司代表认为,城乡之间、沿海和内地之间的收入差距是比较明显的,如果赔偿基金实施“一刀切”的政策,按照目前的赔偿标准,交通肇事死亡需要赔偿约20多万元,对肇事者是个极大的负担,一些肇事者根本无力承担高额赔偿费用。因此,建议按照其实际收入作为赔偿标准。
争议三:安装“电子狗”是否违法?
原文: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高音喇叭等装置;不得安装躲避、探测、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以及其他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设备。
争议:市政府法制办的代表认为:安装躲避、探测设备本身就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监控设备已经达到了约束驾驶人的目的,因此,不宜对此进行限制。
争议四:拖拉机是否能上路?
原文:设区市城区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争议:市农机站代表认为,不宜对拖拉机禁行“一刀切”,对于过境和跨区作业的拖拉机,应当予以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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