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浮动空间,因此在行政处罚中难免会出现“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的现象。日前,福建省交通厅出台《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配套制度》 解决了这一问题,并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可以处罚客运经营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是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哪种情况执行上限,哪种情况执行下限,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执法人员自身的经验、素质以及对具体行政违法行为的判断存在个体差异,在具体行政处罚过程中,可能出现“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的现象。新出台实施的《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配套制度》就能有效解决此类问题。
记者了解到,《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配套制度》包括10大类,分别涉及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地方海事、航政管理、交通建设工程等内容。这10类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原则上统一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档次,每个档次的处罚原则上明确为一个具体的处罚数额或处理方式。实质上,每个违法档次的处罚不再有裁量的自由空间,从而杜绝了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可能。
具体处罚基准制度
欺骗乘客并中途甩客,罚款3000元
《福建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初次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的,属“一般”档次,处1000元的罚款;第二次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的,属“较重”档次,处2000元的罚款;三次以上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招揽乘客的,属“严重”档次,处2500元的罚款;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并中途甩客,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属“特别严重”档次,处3000元的罚款。
高速路上甩客,罚款3000元
《福建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因车辆技术或车站售票等原因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属“轻微”档次,不予处罚;未取得旅客同意,无正当理由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属“一般”档次,处1000元的罚款;无正当理由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且减低了车辆档次的,属“较重”档次,处2000元的罚款;无正当理由将旅客移交给不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要求的车辆运输,造成一定后果的,属“严重”档次,处2500元的罚款;在高速公路上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或将旅客移交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运输的,属“特别严重”档次,处3000元的罚款。
高速路超限运输,最高罚30000元
《福建省高速公路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高速公路的违法行为,超限在1吨以下的属于“轻微”档次,免予处罚;超限在200%%以上的,属于“特别严重”档次,处10000元罚款;超限运输造成公路路产实际损坏,影响道路安全畅通,或者对抗检查、暴力抗法,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严重损失的,都属于“特别严重”档次,处30000元罚款。
交通事故致机动车漏油,不处罚
《福建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因交通事故或机械故障漏油污染公路的属于“轻微”档次,不予处罚;发生污染后自行处置干净,当事人已经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属于“一般”档次,处200元的罚款;发生污染后没有及时报告,当事人没有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属“较重”档次,处500元的罚款;污染路面后没有及时报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属于“严重”档次,处2000元的罚款;污染公路造成路面损坏,严重影响安全或造成交通事故,或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都属“特别严重”档次,处5000元的罚款。
欠公路规费1个月,被路检查获的,不处罚
《福建省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欠缴公路规费2个月以内的非路检查获的本省籍车辆,或欠缴公路规费1个月,在路检中查获的,属于“轻微”档次,不予处罚;欠缴公路规费3—5个月,非路检查获,或者欠缴公路规费2—5个月,在路检中查获的,都属“一般”档次,分别处0.5倍罚款和1倍罚款;欠缴公路规费6—12个月,非路检查获,或欠缴公路规费6—12个月,在路检中查获的,都属“较重”档次,分别处1倍罚款和1.5倍罚款;欠缴公路规费13个月以上,非路检查获,或欠缴公路规费13个月以上,在路检中查获,或一年内两次以上欠缴公路规费的,都属“严重”档次,分别处1.5倍、2倍、2倍罚款。(福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