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部出租车运营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早报讯(记者赖劲松)昨日,我省首部出租车管理的专门法规——《福建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许多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将得到明确。《办法(草案)》规定,出租车运营企业须为驾驶员缴纳医保社保,乘客在乘坐的士时遇到无故绕行等可拒绝支付车费,而在大街小巷呼啸而过的“摩的”被明令禁止载客经营。
无故绕行拒付车费
《办法(草案)》规定了六类乘客可拒付车费的情况,“驾驶员无故绕行的”即是其中之一,其他如乘客遇到“里程计价表未经检定合格或者发生故障、失准时继续营运的;驾驶员不向乘客主动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继续提供运送服务的;未经乘客同意而承载其他乘客的”等情况,均可拒绝支付车费。
此外,出租车驾驶员在提供服务时,还应该根据乘客的要求使用空调、音响、车载电台等设备。司机滥用车载电台对话;广播音响声音太吵;天气太热而不开空调等情形,都是法规所不允许的。
的哥将办社保医保
《办法(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驾驶员按时、足额交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不得使用无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驾驶车辆营运;不得擅自在出租汽车内或者在车身上张贴、设置商业性广告……”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只有在三证齐全的情况下,出租车才能上路运营。
严禁“摩的”载客
“摩的”何时退出的问题也将最终明确。《办法(草案)》第二十一条明确,“禁止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其他机动车用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也就是说,我省将明令禁止摩托车载客经营,处罚细则也明确,“违反规定,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其他机动车用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一项明令禁止的行为是出租车的跨区域运营和变相从事班线客运。对此,《办法(草案)》明确,“出租汽车应当在所在车籍地区域范围内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可以往返于本车籍地与外地区之间。车籍地区域经营范围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出租汽车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 (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