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二是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
三是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是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20%的;
五是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六是经修理、调理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