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间,雷波县人姜某利用自己为西昌某驾校招收学员之机,以分校负责人身份为幌子,找到某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宣称自己能办理两轮摩托车驾驶证,并许诺给予一定的介绍费。于是经他人之手,姜某以7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向丰某等36人出售了机动车驾驶证E证30余份,获款27000余元。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经姜某之手办出了多份机动车驾驶证E证。公安机关扣留了26份,送凉山州交警支队车管所鉴定,其结论为:均为假证。
雷波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姜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机动车驾驶证E证30余份,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遂依法一审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违法所得27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驾驶证是国家机关颁发的某一公民具有驾驶某种车辆的凭证。颁发驾驶证既要进行严格的交通法规、实际操作考试,还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任何人不得私自伪造、买卖驾驶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所谓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证件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构成。前述案例中,姜某向他人出售了30余份只能由国家机关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尽管出售的是假证,但他在出售时并不知晓该批证件系伪造,因此,他主观是故意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客观方面实施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所以,它破坏了国家机关对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的管理,侵害了国家机关对机动车驾驶证的正常颁证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受到刑事追究。(来源:四川农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