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追尾受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秦先生事故理赔款人民币6920元。
2008年9月8日傍晚,秦先生的保险车辆由李女士驾驶,与李先生驾驶的微型客车一前一后沿南汇区康桥路由东向西行驶,突然李先生追尾撞击李女士驾驶的车辆,致两车损坏。9月10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女士不负责任。秦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
秦先生诉称,自己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因自己无法寻找到肇事者,故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评估费、资料费、修理费等共计6920元。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是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本案保险车辆驾驶员没有责任,据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就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向秦先生作出赔偿,在其赔偿后,可取得代位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