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将自己的车辆交给亲戚赵某使用,结果出了交通事故,赵某因此要承担部分责任。那车主王某是否有责任呢?
前不久,在江苏南京江东中路上,赵某驾驶机动车行至一处地铁施工处拐弯时,与骑着电动三轮车的艾某发生碰擦,造成两车侧翻。经交警认定,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但本次事故造成艾某受伤,经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艾某的右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10级伤残。赵某为艾某支付了3000多元医疗费后,没有再继续支付其它费用。艾某将赵某及车主王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人承担总损失40%的责任,索赔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费用共计24000余元。据介绍,当日,赵某向亲戚王某无偿借用机动车外出,赵某驾驶机动车证照齐全。艾某驾驶的是非法加装电瓶的三轮车,且违反规定上路行驶。为此,赵某及王某认为,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他们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建邺区法律援助所向他们提供了法律援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艾某系反道行驶,在避让过程中造成两车侧翻,但赵某驾驶机动车,所行道路禁止该类机动车行驶。因此,法院判定艾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对车辆侧翻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依法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王某虽然是车主,但因交通事故是在其将车辆无偿借用给赵某使用的过程中发生的,对事故的发生,王某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判定赵某承担30%的责任较为适宜,判决赵某承担赔偿11000元。
有关律师认为,此案中,作为车主的王某没有承担责任,关键在于两点,其一,借车是无偿供他人使用,其二,车辆驾驶人有正规齐全的证照,如果违背了任何一点,王某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交通事故网 编辑:yd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