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搭乘的熟人没有买票,客车车主叶某还是得为交通事故致伤的熟人买单。
2007年9月25日,家住农六师一0八团一连的买某搭乘叶某的个体客车去吉木萨尔县看戏,因双方都是熟人,叶某没有让买某付车票钱。客车行驶途中,一辆机动三轮车忽然一个急拐弯,叶某为躲避三轮车,突然紧急刹车,毫无防备的买某一头撞在车窗玻璃上,头部、面部多处受伤。买某在奇台县人民医院住院42天,花去医药费15000多元。经法医鉴定,买某的受伤程度认定为十级伤残。
买某出院后就向叶某提出赔偿,但叶某认为自己没有收对方的车费,对方是搭顺风车,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买某见索赔无果遂诉至奇台垦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判决叶某赔偿买某医疗费用、交通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2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共计22500元。原被告双方对判决均没有提出异议。
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由此可见,合同法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承运人没有过错也应对旅客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买某经车主同意后搭乘客车,因司机叶某途中为躲一辆机动三轮车时紧急刹车,造成买某头部等多处受伤,在主观上买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最后判决。 (来源:中国交通事故网 编辑:yd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