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日从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管所获悉,2008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已经印制完毕送达该所,于2日开始投入使用。
记者从福州车管所了解到:2008年汽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及其他四轮以上机动车的《标志》为黄色、绿色和蓝色三种。黄色和绿色《标志》的式样沿用2007年黄色和绿色《标志》的式样;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在2008年12月底以前的,使用黄色《标志》;截止日期在2009年1月至12月底的,使用绿色《标志》;截止日期在2010年1月至12月底的,使用蓝色《标志》。
2008年摩托车《标志》为绿色和蓝色两种。绿色标志的式样沿用2007年绿色《标志》的式样。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在2009年1月至12月底的,使用绿色《标志》;截止日期在2010年1月至12月底的,使用蓝色《标志》。
福州车管所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和驾驶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驾驶,应当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属于汽车及其他四轮以上机动车的,应将《标志》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属于摩托车的,应将《标志》随车携带,以便路面民警检查。
另据《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将被扣留车辆,处以20元罚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的,将被处以200元罚款。福州车管所提醒那些逾期未检验的车辆应当及时参加车辆定期检验,以确保车辆安全出行。(来源:福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