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车相撞伤及路边房要负责任
两车主被判共同赔偿房主80万余元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两年前,两部大车在马路上相撞,却殃及了路边的一幢楼房,房主将两车的车主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前不久,这起官司终于有了结果,翔安区法院认为发生事故的两部车子对该房屋造成了共同侵权,判决两车的车主共同赔偿房主经济损失806955.46元。
两车相撞路边楼房受损
2006年1月19日下午2点40分左右,司机简某驾驶厦门晨祥石材公司的中型普通货车,在324线246公里左右的地方右转弯时,与龙岩市宏发汽车运输公司一辆由泉州往同安方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牵引车方向失控冲进路边厦门市满源轴承有限公司的一座房屋。
作为满源公司的法人代表,同时也是该房屋主人的黄某描述称,当时他们在屋里刚刚吃完饭,突然间一部车猛撞过来,只听“哐”的一声巨响,房子也跟着震动,玻璃全被砸碎了,房屋里的人一边惊呼,一边往门那儿冲。
事故造成相撞的两车损坏,满源公司的房屋也受损。事发后,厦门市公安局翔安交警大队经过调查取证,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简某应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牵引车司机杨某负次要责任。
房主打官司要求赔偿
这起交通事故对满源公司来说无疑是飞来横祸。2006年8月,满源公司向翔安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厦门市晨祥石材公司,司机杨某和龙岩市宏发汽车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
满源公司诉称,这次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了房屋损坏,房屋损害需要维修费用,另外,房屋损坏还造成房屋无法出租,满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3名被告共同赔偿房屋维修费用84万多元,房屋租金损失每月1.3万多元,因修复房屋需要租赁并搬迁仓库、经营场所的租金损失16万多元。
随后,满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房屋损坏进行评估。
房屋损失该谁承担?
法庭上,厦门晨祥石材公司称,简某虽然是他们公司雇佣的驾驶员,但是在事故发生当天公司并没有派他出车,简某是私自出车造成交通事故,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牵引车司机杨某辩称,他是龙岩市宏发汽车运输公司雇佣的驾驶员,事故发生当天他是受公司指派出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公司赔偿,他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龙岩市宏发汽车运输公司则表示,杨某是公司雇佣的驾驶员,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该公司同意承担,但是该公司对原告提出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提出了异议。
共同侵权两车主都得赔
经法院委托鉴定,事故给满源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是806955.46元。
翔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这起交通事故是司机简某、杨某共同侵权造成的,经交警部门认定,简某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因此,简某对经济损失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484173元,杨某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322782元。
另一方面,晨祥石材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简某是没有经过安排自行驾驶车辆,故法院判决二人的赔偿责任都应该由他们各自的雇主承担。
日前,翔安区法院作出判决,厦门市晨祥石材公司须赔偿满源公司经济损失484173元;龙岩市宏发汽车运输公司赔偿满源公司经济损失322782元。(来源: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