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明明赠送了全车险,可出险时才知车险手续全是假的。因车行行为构成合同违约,经崂山消保委调解,车行对事故车辆进行免费修理更换、重新办理全车商业险,并赔偿消费者误工费、交通等经济损失700元。
消费者田先生2008年10月15日在青岛市深圳路某车行购买了一款上海大众生产的斯科达名锐轿车一辆,价值146900元,合同约定,赠送全车险(交强险、盗抢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划痕),价值5600元,作为购车款的一部分由车行委托相关保险机构办理。2009年3月5日,田先生驾车在路上行使时发生了车损事故后,田先生马上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可保险公司称没有田先生的投保记录,保险公司的回答让田先生非常震惊,明明投了保,怎能没有记录?
事后查明,田先生的车辆保险的保单是假的。原来,该车行新开业不久,涉及车辆保险业务只是与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单线联系,并由该业务人员前来办理相关手续,出具保险文书,并加盖了保险公司的公章。可后来查明,这些都是假的,该业务人员私刻公章、私下办理保险业务,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车行已及时向保险公司、公安部门进行了报案。
消费者田先生认为:我在你车行购车,你车行承诺赠送保险,可实际赠送的是假保险,你车行欺骗了我,构成欺诈,应该按照《消法》的规定进行保费双倍赔偿;车行认为:保险单是假的他们很抱歉,但车行也是受害者,他们不仅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信誉损失,但他们没有主观故意,不是欺诈田先生,只是承认他们有过错。在对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后,田先生到崂山消保委投诉。
崂山消保委经调查了解,双方对车行赠送的假保险单这一事实均没有异议,主要分歧在车行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及如何赔偿问题。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构成销售欺诈的要件一是要有欺诈事实的发生,二是要有主观故意,二者缺一不可。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虽然车行赠送的是假保险,有欺诈的事实存在,但缺乏车行欺诈的主观故意的证据,其原因一是保险费并非车行收取,而是由保险公司派人来办理的;二是在收取了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凭证后,车行也及时办理保费支付手续,并没有商家联手操作的主观故意的证据,认定销售欺诈尚显证据不充分;但车行赠送消费者全车商业险系车行的合同义务,可由于车行没有履行“赠送保险”的合同义务,已构成合同违约,需承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
最终,经崂山区消保委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车行为田先生重新办理了全车商业险5608元,同时,对受损的事故车辆免费进行了修理更换,并支付了田先生误工、通讯及交通等费用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