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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如何整治才有长效

2009/8/19 来源:泉州驾校网 访问数:1183 我要评论(0)

815起,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深圳市公安局昨日召开整治酒后驾驶情况通报会透露,深圳交警部门今年下半年连续开展的5次代号为“猎虎”的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交警部门下一步还将研究与银行、保险公司交流信息,今后凡列入醉驾“黑名单”的,车辆保险费有可能提高。如此整治力度,想必能够对遏制酒后驾车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着眼长远,这种集中治理的效果能够维持多久?如何才能防止整治醉驾成为一阵风?就此,晶报读者从各自关注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看法。

  对策一:严查须常态

  不能满足于

  “立竿见影”

  集中整治酒后驾车,对于打击交通违法行为,提醒驾驶员克服侥幸心理,保障交通安全,无疑是必要的。但集中整治酒后驾车实质是一种运动式执法。虽然交警部门短时间内最大限度地调动警力、物力、财力资源,对交通违法的问题进行暴风骤雨般地集中整治,对醉酒驾车者一律拘留,在一段时期内整治效果可能会“立竿见影”,交通事故或许会呈下降趋势,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交通违法的问题由来已久,如果交警部门只是满足于运动式执法、应景式执法,不巩固整治成果,整治风暴过后,交通违法问题仍会抬头。

  因此,我认为,集中重典整治仍难消除驾驶员的侥幸心理,意义有限。这种应景执法模式甚至还会影响到执法部门的公信形象。从执法效率、维护交通安全持续性的角度考虑,执法有力比掀起风暴更重要。有关部门不能满足于掀酒后驾车整治风暴,打运动战“立竿见影”产生的整治效果,而应该着眼长远。只有建立科学的监管机制,抓好交通违法行为的日常细节管理,将运动式执法转变为工作常态,并为之提供法律制度支撑,才是解决问题、力克多种管理顽症的关键所在。这也是公众真正期待的。(刘凯玲)

  让公众参与

  体现“零容忍”

  由于警力分布上无法做到全天候全区域覆盖,总有存在侥幸心理的醉驾者铤而走险。同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常进入查处一段好一段,而后又出现反弹的执法怪圈。有鉴于此,我认为对醉驾者应前移检查触角,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建立健全指向监管者的问责机制,将交通安全隐患扼杀于萌芽状态,体现“零容忍”。

  一是不仅限于交警,所有巡警和辖区派出所警察都可对城市各大宾馆饭店门前广场和附近停车场在敏感时段的车辆驶出者进行人体酒精含量测定,发现醉驾者当即移交辖区交警处理。

  二是各地纪检监察部门结合查处公务人员执行“禁酒令”情况,深入餐饮娱乐行业进行暗访,发现醉驾者立即通报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三是实行有奖举报,建立专门受理举报和投诉平台,特别是网络平台,及时受理群众对醉驾者线索的举报。与此同时,对任何一起交通事故,都应全程公布调查处理的情况,让公众在第一时间享有充分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及时回应公众对个案细节的质疑,坚决让违法者罪罚相当,受到严惩;更需细化问责制度,对违规违法的监管者进行处罚;对粗暴执法、监管不力者除依法依规处理外,还需公开曝光,责令当事人和负领导责任者在媒体上向公众道歉。如此,方可最大限度提高执法效率,令酒后驾车违法者难逃法网。(梁江涛)

  对策二:严惩须修法

  要严罚还要

  减少执法弹性

  公安部统一部署、重拳出击虽是正视酒后驾驶泛滥的积极举措,但事情的另一面更不可忽略:明明违法的酒后驾驶从前何以大行其道,以至于非拿为期两个月的专项行动去整治不可?换言之,为了避免整治过后旧病复发,寻找这问题的答案更重要:从前的常态治理究竟失于何处?

  目前的检讨中,除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所言警力有限、难以全时空查处的客观因素外,执法不力最受诟病。这判断或许没错,但要警惕以偏概全。

  至少,论执法者依法办事,如果法律法规本身先天不足,不仅源头缺陷无从补救,而且方便随意执法,整治酒后驾驶似乎正碰上了这种情形。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整治效果受制于两点:一、处罚弹性大,执法的自由裁量空间广阔;二、处罚力度弱,违法的代价太低。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驶法律责任的第91条,一看就像“弹簧”,因为扣证、拘留、罚款的处罚多半伸缩幅度大。由于违法未必会被查到,即使查到了又准许执法看人说话,有门路享受从轻处罚的当然有恃无恐,无奈何只能接受从重处罚的也难免因情绪抵触而屡罚屡犯。

  于是,不难理解,公安部要求此番专项行动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对饮酒后驾车、醉酒后驾车、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扣证、拘留一律按法的上限,罚款也一律从重。

  如果说,“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类规定,给了人情、特权、金钱等侵入执法环节的便利,让大面积就低不就高成为可能,易使违法成本偏向下限,那么,按住“弹簧”、就高执行是否即可呢?

  公安部负责人就此表示:公安部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从法律层面加大对酒后驾驶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力度。此说意味着,即使按现行法定处罚高限执行,违法成本仍然偏低,要有效遏制酒后驾驶,仅做到“四个一律”还不够。

  可见,遏制酒后驾驶,按现行法律从重执法可望治标,治本则尚需对现行法律革故鼎新,从专项行动立竿见影转向常态治理行之有效更离不开完善法律。根据实践反映的问题,法律修订要点有二,一是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二是废除处罚弹性,让执法不能随心所欲。(祝俊初)

  对策三:劝酒须担责

  应禁止向司机

  卖酒和劝酒

  “酒后驾驶”并非中国特有,世界各国都在想办法治理这个问题。多数国家将“酒后驾驶”的酒精度定在0.02%0.06%之间。除了酒精度的差别,美国和日本是比较有特色的。美国实行卖酒特许制度,包括饭店、商店在内,没有特别的许可证不能卖酒,也不可以让客人在内喝酒,即使有资格卖酒,也不能卖给21岁以下的年轻人。所以美国人卖酒,一般都会看买酒者的身一份一证,如果看你是开车的,一般会劝你不要买酒。在日本,卖酒给司机是要负连带法律责任的,2008529,埼玉县一名酒店主因卖酒给司机,造成27伤的车祸,结果被法院判刑2年。

  这些做法多少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比如说,实行特殊许可制度,只让少数餐饮娱乐企业有买酒的资格,没有买酒资格的餐饮娱乐企业禁止客人在内饮酒;又如,禁止向司机卖酒,禁止对司机劝酒,否则,除了交通事故,必须负连带刑事责任。(叶雷)

  引导“酒文化改革”

  如果我说近期发生的多人酒后驾车恶性事故应怪罪酒文化,相信会有一些人与我有类似的观点,可目前整治酒后驾驶现象除严打、严查论之外,却少有“酒文化改革说”。

  其实,酒后驾驶现象若论发生比例,过去未必就低于今天,只是因为过去司机属于一种职业,其驾驶技能相对专业加上职业特性对酒后

  驾驶比较敏感,因此醉酒驾驶的恶性事故较少,更少有引起社会轰动的恶性事故。如今,轿车普遍走进城市人家,可只要上了酒桌就要喝个一醉方休否则就不热情的酒文化依然故我。尤其是一定级别的公务员陪餐喝酒已是无法避免的公务应酬,若没有公务接待中酒文化的相应改革,公车改革必然会培养一批马路杀手。

  从长远来看,整治酒后驾车行为必须引导酒文化改革,喝酒也需看法律。此次酒后驾车集中整治活动的意义,至少要让更多人认识到只要驾驶车辆就应滴酒不沾。(吴兰友)

  对策四:代驾须扶持

  促进代驾

  服务市场发展

  近来,我国加大了对醉酒驾驶的惩治力度,开展了交通违章整治行动,对醉酒驾驶进行“堵”,这十分必要。

  笔者认为在“堵”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发展代驾市场,让醉酒者方便地找到代驾司机,对醉酒驾驶进行“疏”。毕竟在我国这样一个酒桌文化盛行的国家,要在短时间内杜绝司机喝酒也不太现实,代驾服务或许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醉酒驾车现象。目前,香港、澳门和北京、上海等城市代驾服务市场的发展与繁荣,已经从某方面印证了发展代驾服务市场的可行性。

  建立代驾服务市场,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使这一市场发展有章可循。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制定相关的法规,明确政策和措施。有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也可以制定代驾服务格式合同,使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增加相互信任。此外,要放宽服务市场准入条件。只发展专业的代驾服务公司肯定难以满足需要,不妨让具备条件的酒店、宾馆等也可兼营代驾服务,让车主更便利地获得服务,如司机打算喝酒可事先和酒店签订代驾合同。同时,还须加强监管,查处违法行为,促进代驾市场健康规范发展。(黄瑞栋)

  对策五:德法须兼治

  尊重生命,保护

  “马路弱势一族”

  我认识一位交警,据他讲酒后驾车已成了常态,只要上路检查,一抓一大把。这位交警的话可以用事实佐证:日前公安部发出通知,凡酒后驾驶机动车一律拘留15日,面对这般重拳出击,顶风作案者仍然络绎不绝,央视新闻联播日前报道说,上海交警一小时内在繁华交通路口查车200多辆,酒后驾车30辆,比例超过10%

  酒后驾车成“常态”,反映部分驾驶员压根儿就没把交通法规和生命当回事,严重缺乏对法律和生命的敬畏。这可怕的“常态”背后还隐含着这样一种逻辑:我有能耐摆平交通法规。如不久前南京一名醉酒开车的处级公务员,轿车被拦后迟迟半小时不下车,打手机找关系,企图将交警摆平。又比如,醉驾者伤人后口出狂言“不就是赔钱吗”,已经不是新闻。

  显然,如果很多人都想着我有能耐摆平交通法规,而不去老老实实地守法,无疑是法律的悲哀。公安部明确表态,要与立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对酒后开车的法律惩处和行政问责,这非常必要,对无视路人生命安全的醉酒驾车,必须让其付出沉重的法律和经济代价。

  酒后驾车实质上是把人的生命当作“草芥”,这是生命价值观和道德观的颓废。治理酒后驾车需要德法兼治,加强驾驶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文明行车素养。这方面公务员理应率先垂范。如今少数政府官员无视法律,带头酒后驾车,令公众义愤。此外,还应该在道路资源分配上,让人行道、自行车专用道占有一席之地,减少交通事故。西方国家交通理念中有一个“马路弱势一族”概念,是指法律对行人提供诸多保护,包括延长交叉路口绿灯时间,延长或拓宽人行道,在人车混行的路上,机动车必须避让行人和自行车等。反观我们,许多城市马路越拓越宽,人行道却变得越来越窄。这种现象亟待改变。(尹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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