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交警四分局共查处51名司机酒后驾车,19名醉司机被依法行政拘留15天。其中,因喝“业务酒”被拘15天的刘某,这次“因公负伤”受到单位领导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安慰”。(8月30日 新京报)
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整治醉驾,目的是严肃交通法规,规范驾车行为,杜绝醉驾上路现象,唤起公众尤其是司机树立尊重和爱护生命的意识,减少和杜绝交通事故,减少和杜绝悲剧的发生。
然而,笔者实在无法理解,刘某单位的“领导”不仅不带头执行这条法规,而且,把交通法规和公安部的集中整治当作耳边风,为了招待好客户,竟然要求司机陪着喝酒!接下来的事更令人咋舌。当司机刘某被处罚之后,单位“领导”不仅“第一时间便致电给刘某表示安慰”,居然动用“人脉关系”想把刘某“捞”出去,甚至以“因公负伤”来对待,派人送来中华烟等15天的生活用品表示“慰问”,而且,拘留期间工资照发!
笔者认为,在全国集中整治的语境下,居然有这样的人和事,并用这样的思想、认识和行动对待醉驾整治行动,可想而知,这些人平时根本没有认真遵守交通法规,也可想而知,在此之前,他们已经醉驾过多少回。面对这样一种现象,笔者不得不担忧,一旦醉驾集中整治行动结束以后,醉驾现象会不会死灰复燃,恐怕真的是个大问题。
因为在有的人看来,醉驾事小,“感情”、“工作需要”、尽兴喝酒和劝酒事大。醉驾被逮着了,大不了被行政拘留,区区15天的行政拘留,既伤不了筋,也动不了骨。况且,在他们看来,如今是“风头”上,集中整治行动一旦结束,执法橡皮条就会放松,到时可以动用“人脉关系”“捞人”,醉驾无大碍,为了“工作需要”,但醉但驾无妨,万一出事,大不了“因公负伤”。
因此,笔者认为,治理醉驾,要谨防“工作需要”成醉驾的原动和发动机,为此,笔者建议,应对交通法规进行适当修改。一是对醉驾的劝酒者实行连带惩罚;二是对用“因公负伤”“慰问”醉驾者也要追究责任,因为这无异于鼓动和怂恿醉驾者;三是适当加重醉驾的处罚,加大醉驾的违法成本。同时,必须自始至终严格交通执法,不能因为不是集中整治就可以放松处罚,甚至可以“捞人”。除此之外,笔者认为,治理党员干部醉驾,还应配套纪律处分,一经发现醉驾者和替醉驾者说情的,应给予应有的纪律处分,给党员干部醉驾加一个紧箍咒。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领导干部思想中的醉驾是“因公负伤”思想。
治理醉驾,不是与喝酒过意不去,也不会影响工作和感情,请贪杯者少打“感情”和“工作”招牌,做一个遵守交通法规和尊重生命、关爱生命的人。实现中,有的人因为喝酒无节制,不仅醉驾撞死人,而且,喝坏了身体,更有甚者未驾先醉死。因此,根治和杜绝醉驾,不仅是遵守交通法规、遏制马路杀和尊重生命的需要,而且,从客观上也起到了关爱生命和健康的作用,是关爱身体健康的需要。基于此,请“领导”收起你的醉驾是“因公负伤”的思想,少拿“工作需要”劝酒害人。 (王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