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晨报消息 因与驾校教练王东(化名)有矛盾,且两次桩考都没有过关,学员李朋(化名)在一网站的车友论坛上发帖子骂教练。教练将李朋和网站一并告上法庭。沙河口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朋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并要求网站立即删帖。李朋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原告王东系大连某驾驶学校的教练。2007年一月起,李朋在该驾校学车,王东担任其教练员。在学车过程中,李朋曾因王东教车态度等问题对其不满,与其发生过争执。2007年春节前,王东带领所教的六名学员进行桩地考试,结果包括李朋在内的三名学员未通过。而在第二次考试中,李朋仍未通过。对此李朋认为教练王东从中起到了不好的作用,于是2007年7月30日李朋在某网站的“车友论坛”中登记进入,发表一份帖子,称王东人品不好。
后来,李朋多次来到上述论坛,不但公开了王东的真实姓名、所在单位、手机号码,而且使用了“这样品德败坏的教练会玩阴的”、“人渣”等侮辱性语言。
一审法院审理查实,李朋在帖子中捏造了部分事实。再查,该网站在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将李朋所发表的帖子删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朋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王东的名誉权。另外,某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尽预先审核义务,发现上述帖子应及时删除。本案中网站收到起诉书后,及时将知道的李朋发的帖子进行了删除,因此法院认为,王东要求网站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无法律依据。
故沙河口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朋立即停止对王东的名誉侵害,并在网站上发表公开道歉信,同时赔偿王东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经济损失1000元;网站立即删除李朋发的关于王东的帖子。
一审宣判后,李朋不服,认为其不构成名誉侵权,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市中院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
网上行为也受法律制约
对此,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刘甲明律师认为,尽管网络为虚拟世界,但若某人在网络中能够被特定化,则其他自然人或组织依然应尊重与维护其基本的人身权等权利。否则,若虚构、伪造事实或对某人使用侮辱性、诋毁性的语言进行攻击,则和现实中的违法行为一样,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所以刘律师建议,若出现了问题与纠纷,公众应在法律的框架内,采取温和而理性的方式加以解决。首席记者纪永江 实习生王妍(转载:www.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