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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案今日二审律师称死刑改判可能性不大

2009/9/4 来源:泉州驾校网 访问数:1116 我要评论(0)

 孙伟铭案今日二审 律师称改判可能性不大

  受害人将获赔100万,但拒写“请求轻判谅解书

  东方网9月4日消息:去年12月14日,孙伟铭在成都成龙路醉驾车连撞5车,导致4人死亡1人重伤,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今天,该案二审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孙伟铭的命运如何,记者就此采访了律师。律师称改判可能性不大。

  受害人获赔拒写“轻判

  9月2日下午,在孙伟铭案二审开庭之前,孙伟铭的妹妹孙小媚怀着身孕,从重庆赶到成都,为孙伟铭案民事赔偿进行了最后一次调解。 张志宇和其奶奶李淑清分得21.6万元,金宇航分得21.6万元,而伤者代玉秀的家属分得16.8万元。剩下的40万元约定在9月18日之前付清。

  3家联名写下了谅解书,将由孙伟铭的律师作为证据交给二审法院。孙伟铭的妹妹孙小媚曾希望受害人家属在谅解书中表达“对孙伟铭轻判的意思,但遭到受害人家属拒绝。

  谅解书中最终提出的是“量刑时对此情节予以考虑

  代理律师拒绝发表看法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上孙伟铭代理律师陈红,陈红直接拒绝了记者采访,她表示第二天就要开庭了,不发表看法。

  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鲁俊林律师告诉记者,从一审的情况来看,孙伟铭的主观故意明显,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予起诉,被判处死刑。在二审前,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只是酌情考虑的情节,而非法定从轻的情节,“所以我看改判的可能不大。

  鲁俊林说,二审仅有一个酌情情节,想要改判除非改变起诉罪名。

  著名公益律师郝劲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孙伟铭酒后无证驾车,造成4死1伤,有一定的主观故意对不特定人群造成危害,所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诉讼并无不妥。

  孙伟铭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并积极赔偿了,这是可以考虑从轻的情节,但不是法定从轻情节,可能会对法官有影响,但改判的可能性很小。

  而在孙伟铭案一审宣判后,社会各界对判决结果争议很大。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包括主任周建中在内的5名律师联名上书最高法院,认为量刑明显过重,建议对孙伟铭“刀下留人

  孙父希望儿子改判有期徒刑

  今天上午,孙伟铭案二审将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孙小媚早在2日下午就赶到成都,今天也将代重病缠身的父亲旁听。而这时,60岁的孙林正躺在重庆一医院的病房内,他才做了手术。

  今年8月底,忙着四处筹集赔偿款的孙林,被诊断出膀胱癌中晚期。重庆一医院得知此事后,免费为他进行了手术。目前,孙林的病情稳定,没有生命危险。

  在病床上的孙林告诉记者,就算病倒了,第一个想到的还是儿子。如果不是病了,这次他肯定会去成都,现在他只希望儿子能改判个有期徒刑。而孙伟铭也通过其代理律师询问父亲病情,但他并不知道父亲患上了膀胱癌中晚期。

  100万赔偿款从何而来?孙伟铭的母亲李大琼告诉记者,孙伟铭在成都的房子卖了54万,除去没交的按揭款,大约有40万左右。车辆保险赔付12万元和老两口在重庆的房子抵押获贷款25万,再加上成都、重庆的热心市民捐赠的约9万元和借来的现金凑足了100万。但这也让他们欠款40万元。

  别个都赔了,就应该改判

  “别个都赔了,就应该改判了。”成都出租车司机甘师傅直言他的看法。他说,孙案在成都已家喻户晓,孙家为了赔偿已经倾家荡产,如果二审还是死刑就有点说不过去了,那以后谁还敢开车。

  甘师傅还告诉记者,孙案出来了以后,明显感觉酒后驾车的人少了,他和他的同事经常遇到喝了酒的驾驶员,拿钱让他们帮忙开车,这样的情况在以前是几乎没有遇到过的。

  另一名出租车司机陈师傅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陈师傅说,既然人家积极赔偿了,再判死刑,就过了点。

  成都一中专的老师肖女士告诉记者,孙家已尽最大努力赔偿,再判死刑确实对其家人很残忍,多判几年有期徒刑就差不多了。同时肖女士认为,相当多的醉酒是被劝出来的,应适当追究劝酒人的责任。

  某网站的调查中,近七成参与者希望孙伟铭被改判刑。

  事件回放》》

  去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驾车搭载父母在成都市城东一酒楼为亲属祝寿。其间,他大量饮酒。随后,他驾车从酒楼送父母到成都火车北站搭乘火车,尔后又驾车返回成龙路往龙泉驿方向行驶。

  当日17时许,孙伟铭在一路口从后面撞上与他同向行驶的一比亚迪轿车尾部。发生事故后,孙驾车逃离现场,继续往龙泉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限速60km/h的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严重超速,驾车越过绝对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长安“奔奔轿车、奥拓轿车、蒙迪欧轿车及奇瑞QQ轿车,直至孙的别克车不能动弹。孙伟铭的行为造成长安奔奔车内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5万余元的严重结果。

  今年7月23日上午,成都中院对此案公开宣判。市中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去年5月,在成都一家技术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之后他在没有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证据显示,直到案发时,这辆别克因交通违法的电子眼记录达10次(包括超速、闯红灯等),其中6次为孙伟铭造成。去年12月14日事故发生后,警方接到群众报案赶至现场,将孙伟铭抓获归案。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孙伟铭事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他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去年12月14日案发时的事实充分证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他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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