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家祖祖辈辈都没吃过官司。我妻子现在见不得生人,一听到有人来家里了解情况,心脏病就立马犯了。”张栓柱说。
52岁的张栓柱是平山县合河口乡杨家庄村人,当地村民说他老实巴交的。但自从今年2月6日那天起,有些村民就开始改变对他的看法。“说我开车把一个坐车的人给摔伤了,还说我不给人赔偿,甚至说我没良心……”张栓柱听到这些传言后很伤心。
之后,他对自己6个月前所做的一件“好人好事”追悔莫及。“我当时真不该把那个受伤的人送到医院救治。我纯粹是帮他,他回过头来却讹人。”张栓柱说,“我从来就没有让对方上我的三轮车。”
“可现在对方把我给告了。事故科的交警也认为我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令张栓柱担心的是: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是否会直接影响日后的法院判决。
张栓柱:好心租车送伤者上医院
今年2月6日上午,张栓柱开着机动三轮车,从家门口出发,准备去几公里外的合河口乡采购一些蔬菜和日用品。
去合河口乡须经过王家坪村。“我开车经过这个村时,看见路旁的石板上坐着一个中年男子,”张栓柱说,“那个男子向我招手,说他腿上有伤,能不能帮忙把他送到医院。”
张栓柱并不认识这个受伤的中年男子。不过,王家坪与杨家庄两村仅相隔3公里。“而且我每次出门都要经过这个村,对这个中年男子多少有一点面熟。”张栓柱说,他看在彼此都是乡里乡亲的份儿上,就决定去帮他,再说“人家腿受伤了,怎么能不帮忙呢”。
于是,张栓柱就从合河口乡叫来了一辆小型面包车,陪着这个中年男子去了平山县红十字医院。“当时我租这辆面包车花了200元。”他说,从合河口乡到平山县城有100公里左右,“其中有一半的路程是山路,很难走,车费就很高。”
中年男子右腿髌骨粉碎性骨折,须手术治疗。“当时要交500元手术费,对方说他身上一分钱也没有。而医院方面说,如果不交这笔费用,手术就不能做。”基于这一情况,张栓柱就替对方交了500元手术费。
当天晚上,张栓柱留在医院给中年男子陪床,他的吃喝也全部由张栓柱提供。直到第三天的
“我离开医院的时候,对方很感动,这是因为我给对方出了1000多元医疗费,当然这些不包括200元租车费和他一开始住院时所花销的饭钱。”张栓柱说,他离开医院之时,得知对方名叫陈三毛,今年43岁,一直没有成家。
陈三毛:搭车遭遇翻车,我右腿摔伤
“当时车速开得很慢,我就扒车上了张栓柱的三轮车。”陈三毛说,一开始,三轮车并不快,开得很稳。
“过了一会儿,三轮车转弯时翻到了地里,我的右腿被摔伤。”陈三毛说,当时还有一个人的右眼眶被划伤了,“但那个人伤得不怎么严重,对方并没有去找张栓柱说赔偿的事。”
“可是我很严重,右腿膝盖的位置是粉碎性骨折,住了10天医院,花了8000多元医疗费。”陈三毛说,他也认为责任不完全在张栓柱一个人身上,“但他当时在医院答应给我出一半医疗费。现在他不能兑现,我觉得他这样做不合适。可是我经济十分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只好出院回家休养。”陈三毛还说,出院后,他在平山县古月镇黑山口村卫生院输液治疗了15天,一共花费了1050元。“这些钱都是我借来的。”
此前,陈三毛曾通过中间人协调,想让张栓柱给他2000多元经济补偿。“可是张栓柱没同意,我就只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张栓柱:我咋成了被告
张栓柱从医院回来,把帮助陈三毛事情的前前后后告诉了妻子。妻子本来就有心脏病,丈夫突然对自己说起这事,她心里便开始犯嘀咕:对方会不会“讹人”?当时张栓柱就安慰妻子说,陈三毛是他帮忙送到医院救治的,“怎么可能讹我呢?”
可是在之后的第三天,陈三毛的二哥来到张栓柱家,要求张替陈支付医疗费。“我当时就对他二哥说,他又不是我弄伤的,凭什么要我给医疗费。”张栓柱说,他当时很生气。
打那天之后,张栓柱妻子的心脏病就严重了,先后三次来石家庄治疗。“妻子整夜睡不着觉,总担心对方还来找。”张栓柱常常安慰妻子说:“我们是做好事,对方还能把我们怎么样?”
一个月后,陈三毛的二哥再次来到张栓柱家。不过,这一次不是“争吵”,而是希望双方能和解,提出让张栓柱给予陈三毛2500元经济补偿的建议。“我没有同意。”张栓柱说,“因为我根本就没有用三轮车拉过陈三毛,他受伤跟我没关系。”
当时,张栓柱对陈三毛的二哥这么解释后,他二哥也就没再多说什么。全家人以为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可是在
张栓柱对交警部门寄来的“认定书”并不感到意外。但他没想到“认定书”会认定他负事故全部责任。
【观点碰撞】
焦点一:是否“搭便车”
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观点分歧较多,记者采访了多名法律人士,对此纠纷进行了相关分析。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穆占鹏认为,如果按照陈没有乘坐三轮车的说法,那么毋庸置疑,张不必承担任何事故责任;如果陈乘坐了三轮车,而张却不知情,从而造成陈的人身伤害,那么张也可以不承担相关事故责任。
穆律师还说,如果单纯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来看,很难断定陈是否搭乘了张的三轮车。但如果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的结果来看,陈显然搭乘了张的三轮车。
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侯凤梅认为,从上述情况来看,张、陈双方的争议点和分歧点很多,如果单纯地分析某一种情况很难得出一个公平的结论。张、陈二人之间的纷争类似搭便车之争,至于双方是不是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搭便车,目前还很难界定。如果依照有关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来判断,那么张有承担事故责任的义务,但如果“认定书”有异议,那就得另当别论。
焦点二:司机该不该负全责
今年4月中旬,陈三毛向张栓柱索赔无果后,向平山县交警大队报警。该交警大队事故科交警杨志平,先后对陈、张二人做了相关询问笔录,并对陈所提供的证人做了调查,从而确定陈乘坐了张的三轮车,并有翻车事实。
交警杨志平通过事故及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认为,张栓柱无证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不能确保安全,这就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
杨志平还认为,张栓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之所以界定张栓柱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穆占鹏说,从上述情况来看,张的机动三轮车不属于营运车辆,也就是说,不允许载客。这种情况下,如果张、陈二人事先产生了相互约定,即使不是营运车辆,一旦出了事故,双方当事人都会有责任,而责任比重的划分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界定。
穆律师还说,车主有安全运输的义务。这个义务是法定的。它同样适用于持票乘车人和免费搭车人。从上述情况来看,张并没有同意陈乘车,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委托关系。如果就这一事实来看,让张栓柱承担全部责任的界定,其法律依据不够充分。
焦点三:认定书会不会左右法院判决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颖锋指出,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因此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提起行政复核和行政诉讼。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向同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投诉或者反映,相关部门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原“事故认定书”,并责令相关部门重新做出认定书。石家庄市交警部门的一位交警也与赵颖锋律师持同一观点。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证据使用,而不能作为法定的判决依据。“也就是说,事故认定书不会影响法院判决,更不会左右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