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调结一起由学员单独驾驶教练车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12.5万元。
2006年8月10日上午,原告瞿凤根在常熟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训练场驾驶教练车进行桩训时与围墙相撞,造成瞿凤根受伤、车辆损坏。事发时,教练钱昌兴并未随车指导。事故发生后,瞿凤根被送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弥漫性腹膜炎、内脏破裂,共花去医疗费5.9万余元。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2007年7月,原告将常熟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及教练钱昌兴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14.5万元。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及其教练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对学员驾车练习的危险性有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其对学员应行使必要的保护义务。本案中,两被告允许原告单独驾车练习,怠于行使注意义务及保护义务,是原告驾车失误受伤的主要原因。而原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足够的安全保护意识,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