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泉州永春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在法庭上,原告提供了伤情“法医学鉴定书”作为证据之一,被告指责该鉴定书漏洞百出,法庭认为该证据非法不予采信,而原告则大呼上当。
被鉴定人“张冠李戴”
2007年8月11日,原告陈某某骑摩托车从岔路上公路时,与一辆行驶的小车后轮发生碰撞,造成颅脑损伤,起诉到永春法院要求赔偿。
作为证据之一,陈某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福建天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该鉴定书将其伤残程度定为一级,但鉴定书第二页最后两行出了问题,前面说“被鉴定人陈某某”。下一行就变成了“某河金”,被告律师抓住这个 “把柄”主张鉴定书不合法;此外,按法律规定,颅脑损伤应在伤者终止治疗半年以后、一年以内才可进行鉴定,而该鉴定所在伤者出院后两个月零12天就做出了鉴定结果,伤残等级明显偏高。
法庭审理认为,该鉴定书“瑕疵”明显,不予采信;被告亲友表示,“我们的人受伤了没钱治疗,无效鉴定不但破费了钱财,还影响诉讼结果,迟迟得不到赔偿,真是雪上加霜”。
如此“笔误”实不应该
昨日,记者来到位于泉州市区一居民小区内的天某司法鉴定所采访。记者看到,该所确实是福建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是法医临床、法医病理、酒精浓度检测等。
负责此次鉴定的法医师杨先生说,由于文件太多,被鉴定人名字搞错有时是难以避免的,他们已经向法院出具了更正文书,尽到了自己的责任。鉴定所负责人李先生则表示,提前进行颅脑鉴定是患者的要求。“我们是服务行业,应满足客户的要求,他以后需要还可以进行二次、三次鉴定,至于什么用途我们管不了。”
对此,鲤城区法院研究室辜主任认为:在庭审中,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的鉴定书屡见不鲜。在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作为司法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法医学鉴定管理混乱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来源:www.jtsgcn.com 编辑:yd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