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动车驾驶教员考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机动车驾驶教员培训考核队伍,规范机动车驾驶教员的考试工作,确保机动车驾驶教员资格考试公平、公正、严谨、廉洁,从源头把好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运输管理局是全省机动车驾驶教员资格考试的主管部门,对驾驶教员资格考试的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考评员的资格审查、考试、发证、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考评员的选拔面向社会。
第四条 考评员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章 考评员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机动车驾驶教员培训考评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能基本满足考评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理论考评员
1、具有汽车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
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省运输管理局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理论《教员准教证》;
3、熟悉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汽车构造、汽车维护和故障排除相关知识;
4、具有3年以上汽车驾驶的经历;
5、具有5年以上汽车及相关专业教学的经历。
二、实操考评员条件
1、具有汽车相关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省运输管理局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实操《教员准教证》;
3、熟悉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及汽车驾驶相关知识;
4、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5、具备驾驶技能和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评教评学的能力。
6、具有相应考评车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章 考评员申报程序
第六条 符合考评员条件的人员,可向各设区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机动车驾驶教员培训考评员证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设区市运输管理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运输管理局。
第四章 考评员考试与发证
第八条 经省运输管理局审核,对符合考评员条件的人员,由省运输管理局统一组织进行考试,合格后由省运输管理局颁发《福建省机动车驾驶教员培训考核员证》。
第九条 考评员考试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和《安全驾驶从这里开始》、《福建省机动车驾驶教员培训教材》,同时根据考评员的业务需要补充相关的考核知识。
第十条 根据考试结果,从高分到低分录用理论考评员15人、实操考评员30人。45名考评员组成考评员师资库并由省运输管理局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考评员与考评小组产生
第十一条 每期机动车驾驶教员培训考试考评员的产生,由省运输管理局根据办班规模的大小,决定考评员人数。考核前5日,在省运输管理局领导的监督下,通过电脑在考评员师资库中随机产生,并通知本人,如本人因故不能到位,需更换其他考评员,须经领导同意后再通过电脑随机产生。
第十二条 每期机动车驾驶教员培训考试需成立考评小组。组长由省运输管理局指派,付组长在本期考评员中民主推荐产生。考评员要自觉接受考评小组及群众的监督,考评组组长为本期考试的主考,负责本期考务工作。
第六章 考评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考评员应服从省运输管理局的领导和考评小组组长的工作安排,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维持考场秩序,确保考试质量。
第十四条 考评员在考试工作中要亮证上岗,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严禁以权谋私,必须做到六不准:不准降低标准,不准徇私舞弊,不准收贿索贿,不准故意刁难,不准接受吃请,不准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理论考评员负责理论考试的监考、改卷及教案的审阅、课堂授课能力的考评。实操考评员负责驾驶考试项目的口试与驾驶能力的考评。考评员应及时准确地将考评结果填入考试记录表并签名以示负责。考评组组长在每期考试结束后将考评情况汇总省运输管理局。
第十六条 考评小组应对本期考试情况写出书面分析、总结材料(内容包括:考评员的构成、培训机构的考务工作准备、参加考试人数、考试成绩分布、考试结果分析,提出存在问题与建议等) 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考评员的出差补贴、用餐标准与考务费等按有关规定办理,由承办单位负责。
第七章 考试制度
第十八条 考评员必须严格执行考试制度,保证考场严肃、规范。
(一)理论考试制度
1、督促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东西进入考室,考试开始后关闭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
2、督促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不准窥视他人答案,不准夹带、换卷、冒名顶替等。
3、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依次退出考室。提前交卷的考生必须离开考室,不得在考室附近逗留、议论。
4、监考过程考评员必须关闭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不得看书看报、不得闲聊、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5、理论考试结束立即组织装订、密封并盖密封章。
(二)实操考试制度
1、考场实行全封闭考试,除了考评员、考生、工作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2、保持考场安静,出场后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和喧哗。
3、考核员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宣布成绩作废、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理。
(三)理论试卷评分规则
1、理论试卷评分工作由考核组完成。
2、考核组组长负责指派考评员按照评分标准的程序和办法,统一阅卷评分。
3、考核组组长应根据流水作业的要求,确定具体分工岗位,并实施过程监督。考评员阅卷评分后必须在自己负责评分题目的得分栏旁边签名。
4、考评员不得私拆密封答卷册,不准撬看密封线内考生姓名、考号涂改考生答案成绩。
5、考核组组长对试卷进行统分并登分造册,最后签名确认。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在考试场设立学员意见箱并公布投诉电话。考评员和培训机构要自觉接受群众及考评小组的监督。
第二十条 驾驶考试项目的口试考评实行旁听制,分组进行,考评员须2人以上在场。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重点驾驶实际操作考试岗位的考评,须配备2人以上的考评员,考试岗位可进行轮换。
第二十二条 实操考评实行回避制。实操考评员不能在本培训机构考试时担任考评工作,
第八章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对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省运输管理局将视情况给予处理:
1、对不文明履行职责,故意刁难学员,且学员反映强烈的,经核查属实,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其一年考评工作。
2、对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收回考评员证书,取消其考评员资格。
3、对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将取消其考评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在培训工作中因教学与管理问题,造成学员到课率低、教学效果与课堂纪律差以及学员投诉等,经查实,一次予以警告纠正,两次停班整顿,三次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培训机构是指承办机动车驾驶教员培训的学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考评员包括理论考评员与实操考评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