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本市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由市公安局和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共同制定的《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据了解,凡在本市境内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之间碰撞的交通事故(含非道路交通事故)均适用该《办法》。同时,提供机动事故车辆核损、保险理赔、事故定责等“一站式”服务的“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也将由原来的13家扩容至20家,基本覆盖本市郊区县。
相比较《暂行办法》,《办法》扩大了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的使用范围,规定自行协商的事故财产损失的核定必须在“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内进行,此外还将统一使用新款“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办法》规定,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先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以防交通堵塞或二次事故发生。在撤离现场前,应做好证据固定工作,有摄像功能手机的,应先将现场全景、车辆号牌和碰撞损坏部位进行拍摄记录,或将车轮定位;撤离后,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证,并互相拨打对方所留联系电话印证是否正确,确认无异议的,按要求填写《协议书》,确定责任并签名。当事人填完《协议书》,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取得报案号后,可选择到就近的“中心”进行财产损失核定及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但事故双方必须到同一“中心”处理。
警方提醒,机动车发生物损交通事故,车辆能够安全移动并符合自撤现场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坚持不撤离现场的,执勤民警将责令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将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造成人员死亡、受伤;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以及虽对事实或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