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叶平生 通讯员岳佳综)市民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相关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该在受到委托的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事故中车辆物品损失的价格鉴定,以方便当事人尽早获知他们在事故中所遭受损失的价值,从而保证交通事故处理的顺利进行。这是记者昨天从广东省物价局获得的消息。据悉,该局近日制定并出台了《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全省“车物定损”工作进一步明确了规范。该《办法》的有效期为2年。
《暂行办法》明确,省物价局是“车物定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车物定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及对从事“车物定损”工作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车物定损”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物价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车物定损”的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还规定,从事“车物定损”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估价员》证,持证上岗。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必须依据省物价局规定的格式,对辖区内 “车物定损”文书进行统一编号管理。鉴定人员在进行“车物定损”工作时,应要求事故双方当事人填写统一格式的委托书。鉴定人员收到“车物定损”工作委托书后,必须对事故车辆及物品进行现场勘验、鉴定。
《暂行办法》要求,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每次作业不得少于2人。鉴定人员在鉴定现场勘验时,应对事故损坏车物进行拍照,并现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验记录》,确定损坏项目和程度后,鉴定人员及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确认。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或物品灭失的,价格鉴定工作人员必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原购买发票或相关证明,并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进行鉴定。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委托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并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人对“车物定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书7个工作日内,通过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由双方当事人向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上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向具备复核裁定资格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或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该机构在接受委托后7个工作日内(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结论。《暂行办法》将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