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于本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规定,我市设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作为“应急救命钱”,为需要急救的伤者预垫72小时的抢救费用,避免再发生类似交通事故中“伤者没钱进不了医院”的悲剧。记者昨日从市财政等相关部门了解到,我市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账户有望在本周内开设,用于明确救助基金操作流程、申请垫付程序等运作细节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也将在近期内正式出台。
基金不足由财政补贴
《暂行办法》规定,交通事故“应急救命钱”有七种来源:一是按照交强险保险费的1%提取的资金;二是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三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五是救助基金孳息;六是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七是其他资金。
记者了解到,公安交管部门目前已向财政部门提交了开设基金账户的申请报告。据交警支队交管处苏处长介绍,我市现有机动车57万余辆,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救助基金将从今年收取的交强险保费中提取1%,约200多万元,其余由财政补贴。救助基金开设专户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基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救助基金年终不足的,财政还将给予适当补贴。
基金实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为切实加强救助基金的管理,我市成立了由市公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管理、卫生、民政、审计等部门及厦门保监局派员组成的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委会)。救助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具体负责救助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从本市医疗机构、交警部门、保险行业、法律及其它领域聘请各类专家、学者20名以上,组成专家库,建立对救助及费用争议的专家审核、裁定制度。
同时,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将依法对救助基金的财务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救助基金收支财务情况应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过渡期仍沿用原先做法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出台以前是一个‘过渡期’,我们对交通事故中急需救助的伤者,仍将沿用原先的‘重症优先’做法。”市卫生局医政处有关人士表示。对一些暂时找不到家属,或者无支付能力的急救伤者,医院仍将通过原先的“绿色通道”,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由保险协会或医院先行垫付急救费用。
待实施细则出台后,医疗机构就必须在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供抢救受害人的费用清单;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收到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标准核定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在核定费用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抢救费用转入医疗机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