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网站公布一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息。《办法》规定,该基金可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关于交通事故的救助基金有多少、如何给,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是否能将这笔款项落实,成为本报最关心的问题。
不是首次提出却未实施
据记者了解,早在交强险正式实施之时,就已经在其条例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要求:“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且在条例中也规定了救助基金的相关适用范围和资金来源。当时,不少消费者和业内专家都认为,这一规定将有效解决交通事故中的危急症病人的急救、抢救费用问题,不仅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也有利于保障医院的利益,其积极意义毋庸置疑。
然而,从交强险实施至今,这笔“救命钱”却并没有真正实施过。在一些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肇事方逃逸,导致受害人被送到医院后没有钱抢救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医院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危急症病人,要么选择见死不救,要么选择治病救人并蒙受经济损失。业内专家指出,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这需要多部门配合实施,但由于考虑到各自利益,最终无人牵头。
等待《办法》完善细则
记者查询了《办法》的相关条例,并对照了交强险条例后发现,两者在救助基金上的区别并不大。在适用范围上,《办法》与交强险条例并没有变化;在资金来源上,除交强险条例中规定的五个之外,《办法》还新增了两个资金来源: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和社会捐款。同时,《办法》更加细化了一些具体操作要求。如,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时起72小时内的费用;救助基金的管理将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办法。
既然《办法》对交强险条例中的救助基金部分进行了细化,那么是否能够保证救助基金能够顺利实施,而不会像交抢险中规定的那样“流产”?对于将于明年元旦实施的这一《办法》,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淡宁认为,通过国家制定统一政策,从交强险及其地方营业税补贴中获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办法是较为有保障的,能够保证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从而能够保障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救治。但从实际操作过程中,在管理上仍然有不少问题将会出现。“比如,在追讨医疗费用方面,一旦遇到无法找到肇事方,或是肇事方无力偿还时,追讨费用就会出现问题。与此同时,还会出现追偿成本。”汤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何协调保险公司总部和各地分公司的交强险的资金提取也是需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的地方,是由保险公司各地分公司所在区域政府各自提取,还是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进行,这些都需要保监会和保险公司的配合。”
可见,如何管理这笔救助基金将是更为迫切的问题。不过,据记者了解,究竟是由政府部门来进行管理还是专门成立一个社会化的机构,目前都还没有定论。
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其他相关规定:
适用范围: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如何申请:
◇符合适用范围的,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交警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交警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当事人身一份一证明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垫付申请和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