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上路第一天就因为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黑龙江路(原308国道)撞上中心隔离墩 ,经抢救无效死亡,车上3名乘客也受伤,交警认定司机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出租车车主赔偿给受伤乘客10万多元,之后的哥的亲属将车主告上法庭 ,索赔各项损失57万元。近日,四方法院审理认为,的哥和车主之间属于雇佣关系,雇员受伤害雇主应该担责 ,考虑到事故中的哥有重大过错,法院一审判决车主担责两成,赔偿死者亲属10万多元。
的哥醉酒营运出车祸
2007年3月11日晚上8时许,一辆出租车行至原308国道莱钢立交桥时发生交通事故,出租车撞到了路中间的隔离墩上,车上的3名乘客和出租车司机都受了伤,车被撞得变形,司机一度被卡在驾驶室难以移动,后来被救出来并送到医院抢救,但是最终司机因为伤势严重死亡。后来经过交警部门调查发现,开车的出租车司机有严重过错,司机竟然是醉酒驾车,当天晚上在酒场上喝了不少酒,仍然开车出来营运,拉着3名乘客行驶至莱钢立交桥北端,所驾车辆前头与道路中心隔离带相撞,道路中心隔离设施损坏,出租车司机死亡,3名乘客受伤。
2007年3月22日,四方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司机王某醉酒后驾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死者家人索赔57万
调查发现,王某在驾驶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没有取得出租车服务资格证,而且事发当天王某是被雇后第一天上路。事故发生后,出租车车主潘某为王某支付丧葬费5176元,并且赔偿3名乘客的损失共计104500元。王某的亲属后来找到潘某协商,潘某称,在2007年9月份,为处理事故赔偿双方达成协议,由潘某每月支付给王某的孩子生活费300元,至王某妻子再嫁后停止支付,这笔钱一直支付到2009年4月。
王某的母亲、妻子和孩子最终于今年向四方法院递交诉状,将车主潘某及出租车挂靠公司告上法庭,认为王某去世后孩子要抚养,老人需要赡养,车主拒绝赔偿,亲属认为王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的,车主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要求车主及挂靠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7万元。
法院判车主担两成责
法院开庭审理时,车主潘某称双方是借用关系,而且自己已经为处理交通事故垫付抢救费、丧葬费、车辆损失费、鉴定费、交通设施费、车辆停驶费、3名乘客损失等共计近17万元,自己保留向王某亲属追偿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权利。该事故是因为王某酒后驾驶造成的,属于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车主没有责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
四方法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王某和潘某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王某亲属主张为雇佣关系,车主主张为借用关系,但双方均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车辆是出租车,且王某驾驶该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亦处于营运状态中,根据惯例法院推定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为此本案应为雇员受伤损害赔偿纠纷。王某在从事营运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王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为王某醉酒驾驶且违反交通信号,王某有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潘某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潘某应在20%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车主潘某赔偿王某亲属各项损失10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