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上午,福州首家高速公路交通巡回法庭在福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揭牌,这是该大队与马尾法院联合成立的。此举实现了交通事故案件行政调解和法庭调解的衔接,方便了群众诉讼。
福州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二大队位于马尾,巡回法庭由办公室、调解室和审判庭组成。马尾法院调配审判员、书记员常驻办公,就地立案,就地送达。
据福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事故科科长林栋星介绍,辖区内每年有近200起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大部分不是福州本地车辆。民警调解赔偿,常有受害者当天同意调解结果,过几天又不同意了,许多外地车辆司机就要多次来回跑。设立交通巡回法庭,便于解决这个问题。
交通巡回法庭的职责主要有三项。
第一,可对该大队交警的调解结果进行司法确认。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法庭可对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及时审查,确认其效力。如果法庭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一方当事人反悔,对方即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交警调解不成的,可立即转入法庭庭前调解。林栋星介绍,处理交通事故的一般程序是:交通事故发生—警方受理取证、录口供—不涉及刑事案件的,由民警先调解—调解不成的,警方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但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事故往往涉及外地车辆,处理起来比较麻烦。每调解一次,车主、司机就要到场,上法院更是涉及排期等候等诸多因素。
交通巡回法庭的第二项职责,就是在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处理交警部门调解不成或当事人提出要求法庭调解处理的赔偿案件。
第三,如果当事人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可加强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确保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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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出现7种情形
法院不予确认效力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4)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
(5)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
(6)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
(7)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
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组织、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调解显失公正的,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但当事人明知存在上述情形 ,仍坚持申请确认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