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综治考评组走进了位于闹市区的龙岩市新罗区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在实地观摩了一起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后,考评组组长、省司法厅副厅长薛育卿对这个设在龙岩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的全省首个交通事故专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了高度评价。
95.2%的交通事故成功调解
2008年7月8日,新罗区司法局与交警直属大队联合设立了“新罗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2009年年初,新罗区人民法院也在直属大队设立了“便民法庭”。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法院调解相结合的交通事故调解机制就此形成。交警直属大队把一楼的6间房腾出来给进驻的两个单位,作为工作人员的办公室、调解室和审判场所,并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就是这6间屋子的组合,改变了以往纵向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将各方组织的调解工作放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互相弥补三方的职能缺陷,又将各自的优势巧妙组合,使得交通事故处理效率、事故调解率、当事人满意率都迅速攀升。”新罗区司法局局长蒋宏斌说,截至12月中旬,调委会共受理调解案件1771起,成功调解1686起,成功率达95.2%。
刘华、连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的调解结案,就是成功的案例之一,记者通过亲历此案的调解过程,试图从交警、司法局、法院三个角度解剖这一机制成功的玄机所在。
交警:做好事故责任认定为调解创造条件
今年7月7日,刘华(化名)开着一辆自卸货车在新罗区龙门镇赤水村一条公路上行驶时,撞上了横穿马路的3岁女童连雨(化名)。连雨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左下肢被截肢,造成终身残疾。交警认定,刘华负主要责任,连雨的父母疏于监护负次要责任。
按照以往的处理办法,交警在接警后要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若愿意则组织调解,调解一次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就终结调解,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一旦到了法院,程序复杂,耗费时间,还要交纳代理费、诉讼费,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承受不起。
连雨出院后,家属向交警直属大队申请调解,要求刘华赔偿损失129万元。考虑到本案案情重大,索赔标的大,交警将案件移交给调委会组织调解。
在新罗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我们大队负责交通事故处理的民警共22人,但日均接处警却达64.6起。大家24小时倒班工作,还是不可避免会出现为了及时出警而把当事人留在调解室,或因民警出警,当事人按约定时间前来处理交通事故却找不到民警等现象,引起当事人不满。”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大队长张建华坦陈,“像刘华、连雨这样的大案子,需要花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由调委会来解决,改变了民警调解、出警两头兼顾却又两头都顾不上的情况,使交警能够将工作重点放在接处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事故认定上,提高了办案质量。只有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的,才能进入调解程序,我们在事故认定上把好关,就为民事调解创造了条件。”
司法局:指导和监督调委会规范运作
调委会指派3位调解员专门负责本案调解,虽然调解员对小连雨的遭遇深表同情,但对于连雨家长129万的赔偿要求仍然不予支持,因为肇事方根本赔不起。调解员老饶带着连雨到隔壁的司法鉴定所做了6级的伤残鉴定,又到旁边的便民法庭咨询了相关赔偿标准。老饶将赔偿费拦腰砍掉一半,但肇事方刘华还是不能接受。
老饶耐心向刘华解释,参照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每次更换假肢需要费用33780元,小连雨一生需更换15次,费用506700元。加上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648077元。扣除受害者应承担次要责任部分138077元,刘华需赔偿51万元。
经过历时3天共5次调解,老饶用换位思考来做刘华的工作,并提醒他打官司可能要赔更多。最终刘华接受了这一赔偿方案。
新罗区调委会由交警直属大队和新罗区司法局派员联合组成,司法局副局长程和清担任副主任,司法局基层股副股长林玲担任调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程和清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之一,就是督促当事人和有关部门履行交通事故抢救费用的预付义务,协调医疗机构对伤者的医疗保障,确保对伤者的有效救助。
据程和清介绍,司法局在调委会中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调解员主要由法律专业大学生、熟悉交通事故处理业务的协警员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员组成,由区司法局向社会公开招聘6名调解员,组织上岗培训,授予调解员证书和上岗许可证。司法局负责拟定了调委会的工作程序、工作职责、工作原则等,保证了调委会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为了方便当事人,司法局将司法鉴定所也搬进了交警大队,及时解决调解中有关死因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费审查等问题。
法院:为提高调解成功率提供司法保障
刘华和连雨父母在达成协议后,由于涉及标的额大,为了使双方协议能顺利履行,避免日后产生履行纠纷,调委会特申请新罗区法院便民法庭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进行确认,解决了连雨家属的后顾之忧。
今年2月,“新罗区人民法院驻交警便民法庭”成立,采取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送达等方式,快捷地衔接了交警、调委会调解的赔偿案件。
“如果越来越多的案件因交警调解不成功而转入诉讼程序,将给原本面临‘案多人少’问题的基层法院带来更大的压力。”便民法庭庭长傅和宏告诉记者,对于轻微事故民事赔偿,调委会都能搞定,但一些棘手疑难案件的调解工作,就需要法官先期介入参与调解,做好赔偿标准的解释工作。必要时以法庭调解名义出具民事调解书,肇事方如果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从而提高了调解效率。
傅和宏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不能收取押金,扣车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这样一来,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治疗费常常没有保障。而法院正好可以弥补交警行政手段的不足。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采取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甚至诉前保全措施,有效防止因侵权方转移财产而损害受害人的利益,有利于肇事方接受调解并自觉履行赔偿义务。
以往交警按规定解除对肇事车的暂扣,受害方经常误以为是交警被驾驶员或车主收买。傅和宏说,便民法庭成立后,交警返还肇事车时告知受害方可以向法庭申请继续扣车,从而避免了当事人与交警的矛盾。由调解员居中调解,容易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