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将实施,具体细则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中
本报1月8日讯(记者薛皓中)本报近日报道的大同兄妹父母遭遇车祸双亡后,由于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迟迟得不到赔偿一事,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记者今日从省保监局了解到,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将于近期在我省正式实施,今后再有交通事故受害者不能按交强险制度或不能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社会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抢救或适当补偿。我省有望在11个市分别设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近期,本报连续报道了大同孤儿闫国庆、闫晓庆兄妹的遭遇,引起强烈反响。由于撞死两人父母的肇事车没有购买交强险,肇事司机也没有经济能力赔偿,直到2009年12月底,两个孩子始终没有拿到一分钱赔偿,父母的尸体也没有安葬。“今后再遇到类似情况,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省保监部门工作人员说,国家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抢救伤员和处理遇难者善后事务的资金问题。
对于事故受害者需要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还没有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等相关材料之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如果需要垫付丧葬费用,受害人亲属还要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一份一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按标准垫付丧葬费用。
不过,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并不意味着肇事者就可以逃脱责任。记者了解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还将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除此之外,该办法在我省执行时还将有哪些新的亮点?下周,省保监局与省交警部门将研究我省的具体实施细则。本报将继续给予关注。
遇到以下三种情形,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会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