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明知别人是酒后驾车仍然去搭便车,到头来不但付出生命的代价,还要为事故承担责任。近日,鼓楼区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作出判决,作为死者的林某也承担30%的事故责任。
搭乘酒驾车辆意外丧生
2008年4月23日深夜,林某和张某一起喝完酒后,乘坐张某从某汽车驾训公司租来的轿车,由象山隧道往火车站方向超速驶去。在二环路省高院前的高架桥上,遇上一辆占道施工的工程施工车,张某紧急避让,但为时过晚,轿车先后撞到未按规定摆放的安全标志牌、反光锥及施工车上,林某当场死亡。
鼓楼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福州市某施工单位负次要责任,死者林某不负责任。
事后,死者林某的父母和丈夫诉至鼓楼区法院,把张某、驾训公司、工程施工车的承保保险公司以及某施工单位都列为被告,索要死亡赔偿金31.01万元、赡养费10.7786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共计46.7886万元。
死者也要承担三成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林某也存在一定过错,她明知张某是驾驶员还跟其一起喝酒,而且明知张某醉酒驾驶仍搭乘其所驾车辆,因此她本人应当承担30%的责任。
某驾训公司作为这起交通事故车辆的车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该车驾驶员,与车主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应与车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某施工单位负次要责任,因此法院认为,剩余70%责任中,在工程车保险公司赔偿后,张某及驾训公司一方应与施工单位一方按七三开承担各自赔偿责任。
法院遂作出判决,林某死亡总损失为347594.6元,其中由林某自行承担30%责任即104278.38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66000元,驾训公司和张某赔偿124121.354元,某施工单位赔偿53194.866元。
搭便车要小心酒驾车、无证车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兰友鹏律师分析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死者林某明知张某是酒后驾驶,仍然搭乘其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其主观过错是显而易见的。这种情况在民法理论上是一种“甘当风险”行为,应当减轻过失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兰律师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为了方便经常搭便车,但如果明知车主是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仍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辆,风险就非常大了。一方面因为驾驶者的行为很容易带来危险后果,另一方面在发生事故后,搭乘人可能会因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大家不宜贪图方便而搭乘酒后车、无证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