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高跟鞋开车,鞋跟不得超过4厘米;骑电动车上路,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1月20日,《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从开车人安全的角度出发,该条例规定,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4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赤脚、吸烟和手持电话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一旦出现穿拖鞋、穿4厘米以上高跟鞋、赤脚、吸烟和手持电话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开车人将被警告并处以50元罚款。
在我国,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杀手”,“车祸猛于虎”绝不是危言耸听,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在各类事故原因中,人们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淡薄是一条重要原因,由于不遵守交通法规,人们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不少人由健全变成残疾,不少人身陷牢狱,还有不少人永远失去了宝贵的生命。
有市民在接受采访时提出,诸如开车穿高跟鞋不得超4厘米等规定太“雷人”:交警是不是要随身带把尺子?其实,在笔者看来,这样的规定充满人性关怀,尊重生命、实事求是,绝无半点“雷人”之处。尤其是对机动车驾驶者来说,面对交通事故频发的社会现实,注重细节,谨防事故发生,难道不是自己必须具备的常识吗?实际上,很多车祸并非“车”祸,而恰恰是“人”祸,违章现象的普遍存在,如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一些看似小问题的大隐患:开车时,穿拖鞋,穿高跟鞋,赤脚,吸烟,打电话等行为,正是这些缺乏交通安全法规意识的行为才造成了本不该发生的交通事故。
人、车、路、环境四个要素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高发问题的关键环节,其中人的因素是决定性的。制定一套相对完善的交通安全法规,从小处做起,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绝对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虽然措施的执行可能会遇到麻烦和困难,但如果没有一套完整的交通安全法规,那么一不留神谁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所以,千万别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在“雷人”。要知道,雷人的不是规定,也绝不是那“超4厘米”的高跟鞋,而是那些不想也不愿遵守交通法规的“马路杀手”。
本来无需事无巨细都用文件条例来规定,但俗话说得好:“顽疾还需猛药治”,从细节入手,扎扎实实做好交通安全工作,真正将道路交通事故死伤人数比例降下来,为其所付出的点滴努力都是值得的,哪怕是“鞋跟不得超过4厘米”这样似乎琐碎的规定,生命是最宝贵的,所以“超4厘米”其实并不“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