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高跟鞋开车,鞋跟不得超过4厘米……昨日,《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该条例规定,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4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赤脚、吸烟和手持电话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一旦出现穿拖鞋、穿4厘米以上高跟鞋、赤脚、吸烟和手持电话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开车人将被警告并处以50元罚款。
对此,有的市民表示,这样规定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市民有点不太明白,比如,4厘米跟小指的两节指关节差不多,女高跟鞋随便一双就超4厘米,有什么依据确定开车时高跟鞋不得超4厘米,它是一个安全高度吗?更重要的是,在具体执行中,怎么知道开车人穿的是不是4厘米以上的高跟鞋。也有市民提出,这样的规定太“雷人”:交警以后是不是要随身带把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