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练随同学员出车,结果学员撞死了人,教练被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学员学车撞死人
华平(化名)系我市某驾校机动车教练员。去年11月,伍成(化名)到该驾校学习驾驶,驾校安排华平担任伍成的教练。
1月13日,华平随车指导伍成驾驶一辆教练车上路训练。上午9点05分,当伍成驾车沿着易赖街自南向北行驶,行至易赖街375号的一个转弯处时,意外发生:学员伍成不慎将路边推着摩托车的行人撞倒在地,车也顺势撞上了路边墙。被撞者头颅大量出血,在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蒸湘交警大队事故民警勘察现场后认定:由于教练车违反规定上路训练,教练华平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刑事拘留。
教练为什么要承担全部责任
明明学员出的车祸,为何教练被刑拘?负责处理此起事故的民警解释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教练华平随车指导学员在道路上驾驶时,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进行,在事发路段教练车未与路边行人保持必要的横向间距,且在教练过程中疏于观察,采取措施不力,酿成事故,因此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案中,学员伍成为何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呢?民警分析说,首先,作为正在驾驶车辆的学员来说,他不存在《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过失,因为学员在培训活动中是一个非专业人员,他对于驾驶学习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无法充分预见,而且预见到自己操作行为的危害性并控制危险行为的能力也比较低。因此,在驾驶培训中对于危险或损害结果有注意义务的是培训机构及其指派的培训人员,而不是学员。此案中出现的这种损害结果,正是培训机构和培训人员应当预见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的,不属于学员的预见义务范围。其次,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且失误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危险结果的产生,是由于教练的过失造成的,是教练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表现,教练的过失是导致路人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对学员来说,这属于意外事件,因此学员伍成不需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