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
今年春节放假时,我驾车回老家。在国道上行驶时,我感觉前边好像出了起交通事故。于是我把车速降下来正常行驶。
突然一辆摩托车在并道时撞了我的车。出于惯性,我的车又把旁边交警的车给撞了,警车机盖子被砸了个坑,摩托车驾驶员受重伤。
该交警把我的车扣到交警队,给我定的是在没有确保安全下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对我处以200元的罚款。
我认为该交警也是事故的一方,这个事故他们应回避。请问:与交警车相撞事故谁认定?
律师解答
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主任董来超律师说,本起事故由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是错误的。
此起事故作为事故当事人之一的交警队本应自行回避,在没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下,你可申请其回避。
如果本起事故已经认定结束,可以事故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信访。
所有行政处罚、事故认定皆因违法而无效。
原因分析
董来超律师说,回避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交通警察、公安机关检验和鉴定人员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遇到法定情况时,应该主动退出本案,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或者检验、鉴定人员的制度。
回避制度是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得以公正解决的一项制度,它规定遇到法定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交通警察应当回避。
本案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也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其符合法定回避理由,理应自行回避,在没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其回避。否则因其程序违法可能导致实体的错误。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3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7条:
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