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需具备哪些条件?泉州驾校网客服中心整理如下:
(一)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依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
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二)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1、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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