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秩序,确保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福建省境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均应遵守本意见。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发展,引导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优先选择到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运用市场机制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注重质量、维护信誉。
第五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对全省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进行抽查。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领导、协调本辖区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进行核查。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县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配合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抽查和核查。
第六条 本意见所称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以下简称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在考核期内的办学条件、经营行为、教学质量、服务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AAA级标示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式样制作并颁发,AA级标示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式样制作并颁发。质量信誉考核的结果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第八条 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二)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超越注册地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严重违规被设区市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或被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属实的;
(四)考核期内未出现教学车辆未进自有教练场地进行训练;
(五)质量信誉考核合格且星(★)数达到12颗以上;
(六)符合本意见第十三条第(八)、(九)款评星(★)条件规定和第(十)、(十一)、(十二)款之一的评星(★)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 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严重违规被设区市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或被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属实的;
(三)质量信誉考核合格且星(★)数达到7颗以上的。
第十条 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二)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等级评为B级。
(一)驾驶培训机构资质条件不合格的;
(二)不按要求参加质量信誉考核、不按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或不按要求补正质量信誉考核材料的;
(三)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配合质量信誉考核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考核期内驾培机构考试合格率(每单科)排名在设区市后20%的,不能评定为AAA考核等级; 考核期内驾培机构考试合格率(每单科)排名在设区市后10%的,不能评定为AA考核等级。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质量信誉考核中应当给予加星(★)。
(一)教学车辆统一喷涂驾培机构名称和监督投诉电话,加星(★)。
(二)驾驶培训机构使用驾培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管理的,加星(★)。
(三)使用培训学时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的,加星(★)。
(四)教学车辆数(不含摩托车)≥50辆,加星(★)。
(五)采用教学磁板进行教学的,加星(★)。
(六)配备并使用主动式汽车驾驶模拟器(配备数量≥2)进行训练的,加星(★)。
(七)使用红外线桩考仪进行训练的,加星(★)。
(八)教练场训练科目间距≥
(九)教练场增设场内道路驾驶训练科目三项(不重复)以上的,加星(★)。
(十)考核期内科目一考试平均合格率排名在设区市前20%的(按照设区市培训机构总数为基数),加星(★)。
(十一)考核期内科目二考试平均合格率排名在设区市前20%的(按照设区市培训机构总数为基数),加星(★)。
(十二)考核期内科目三考试平均合格率排名在设区市前20%的(按照设区市培训机构总数为基数),加星(★)。
(十三)教练员和管理人员服装统一且教练员示证上岗的,加星(★)。
(十四)培训机构每月组织教练员进行业务和安全学习,并有详细的书面和影像记录的加星(★)。
(十五)考核期内培训机构或从业人员个人获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以上表彰的(如先进单位、先进集体),每次加两颗星(★★)。
(十六)考核期内驾培机构或从业人员个人获得省级有关职能部门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表彰的,每次加星(★),获得设区市交通(运管)部门表彰的年度累计加星(★)。
(十七)考核期内驾培机构或从业人员个人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驾培专业论文(三千字以上)的每次加星(★),年度累计加星(★)不超过2个。
(十八)驾培机构使用电源式或新能源汽车(配备数量≥2)训练的,加星(★)。
第十四条 驾培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名称、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证件、工商执照、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事故原因、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
(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责任人、原因、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机构及处理情况;
(四)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
(五)投诉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
(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从业人员统一标志及示证上岗情况,以及获得市厅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十五条 驾培机构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企业上报、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等多种渠道,收集并汇总有关信息,建立包含驾培机构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表及考核结果为主要内容的驾培机构诚信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存入驾培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
第十七条 质量信誉考核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对培训机构本年度资质的考核(以下简称资质考核)。
(二)对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教学质量的考核(以下简称教学质量考核)。
第十八条 资质考核按照《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考核表》(见附件二),分以下四项指标对培训机构进行量化评价:
(一)组织管理;
(二)人员条件;
(三)教学设施、设备;
(四)教学场地。
第十九条 教学质量考核按照《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考核表》(见附件三),分以下四项指标对培训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和量化考核:
(一)服务质量;
(二)学员考试合格率;
(三)经营管理;
(四)其他情况。
第三章 考核机构
第二十条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成立质量信誉考核小组对培训机构的相关情况进行考核,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成立质量信誉考核核查小组,负责本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核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质量信誉考核核查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及其他相关运政执法人员;
(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导或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依据质量信誉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如实填写《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质考核表》,并向所辖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质考核表》和自评书面总结及准备以下资料,用作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一)培训机构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教练车的数量、车型和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教学设施、设备等资料一览表;
(四)相关的资料台帐和档案,包括: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档案,管理人员档案,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投诉处理记录,违章行为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申请考核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和掌握的动态管理信息,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审核,对培训机构的资质和教学质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核查小组以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查、到培训机构实地查看和查阅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实施对培训机构的核查工作,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对质量信誉等级拟评为AAA级的培训机构进行抽查。
考核、核查及抽查工作全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按等级并附附件一)进行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
被考核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举报人(申诉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申诉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申诉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的投诉或申诉情况进行核实并结合核实的情况评定考核结果。
公示期满没有产生异议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将考核结果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标注在经营许可证件(副本)的备注栏内。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考核资料存档保存三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连续三年考核为AAA级的驾培机构,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可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驾培机构可以使用其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新闻宣传或者从事相关商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AA级的,运输管理机构暂停为其办理培训机构扩大培训规模、新增教学车辆核发标识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整改期间培训机构暂停招收新学员,逾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或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其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在考核过程中,培训机构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情况,积极配合考核人员依据本办法实施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质量信誉考核小组的考核人员在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进行质量信誉考核时,应当有2名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 在实施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严重失职,帮助培训机构弄虚作假,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侵害培训机构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其考核结果无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由福建省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所称的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驾培机构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驾培机构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所称的培训学时计算机管理系统是指通过计算机管理平台为手段,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实现建档、记录、监督、审核为目的使用的管理系统;驾培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是指办公自动化软件、教练车实时监控系统。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所称的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三十七条 本意见自
附件:1.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表2.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质考核表3.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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