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交警大队认定,惠安县公安局浮山边防派出所副所长陈某旺——
肇事者系投案
未对肇事者是否酒后驾车予以确认
肇事者已与受害者家属达成事故赔偿协议
最新进展 肇事司机应负全责
惠安县交警大队日前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陈某旺驾驶无牌机动车(套用闽C—51189车牌)行驶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未能及时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而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并找人顶替,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规定,陈某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林某俊、黄某铿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案件回顾 撞到两行人后逃逸
4日1时许,惠南工业区泰德酒店路段,一辆广州本田轿车撞到两名行人后逃逸。交警勘查现场时,两被撞行人林某俊、黄某铿被证实已死亡。
2时30分,民警在惠安县东园镇锦峰村一房屋的院子内找到了肇事车辆。
2时40分,一名黄姓女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称是肇事者。办案人员发现该女子的供述与事故现场的事实有多处疑点,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黄姓女子有顶替其丈夫惠安县公安局浮山边防派出所副所长陈某旺的嫌疑。
疑点解析
司机是否酒后驾车
此前,当地群众和受害者家属普遍怀疑,陈某旺可能是酒后驾车。此次《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对此予以确认,对此,惠安县交警大队吴一心大队长解释,酒精测试的最佳时间是24小时以内,由于陈某旺投案自首时已经超过24小时,无法进行酒精测试,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没有对此进行认定。
记者还获悉,陈某旺已与受害者家属就事故赔偿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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